教育计划方法是编制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的方法。中国教育部门通常采用的方法有综合平衡法,即根据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社会、经济及教育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从教育现有的实际出发,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基层单位的教育事业发展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适当安排。
有了具体的研究内容,就可以依据研究内容设计更为具体的研究方案。
《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国防教育法》、《禁毒禁赌条例》,以及与学校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作条例、规程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在学法、用法和守法、护法中发挥表率作用。
按照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政治学习,组织广大教职员工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学校《章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及文件。
教育科研计划是教育科学研究远景规划的阶段实施计划。科研计划的时间长短是相对的,以科研内容和便于管理为依据。一般是长计划短安排,分年度计划、三年计划、五年计划等。科研计划是在科学观测的基础上对科学战略目标的选择,国家或科研部门科学研究的总体计划。
一)直观类方法 直观法使幼儿获得感性认识,形成深刻的表象,便于理解和记忆;集中幼儿注意力引起幼儿兴趣,巩固所学习的知识。具体方法有观察法,含义:指教师有计划、有目的地吸引幼儿感知客观事物的一种方法。
1、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2、《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故选A。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4、【答案】:A 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故选A。
5、【答案】:A A[解析]《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故选A。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A、B两项正确。C、D两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与题干不符,排除。故正确答案为AB。
A[解析]《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故选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答案】:A 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故选A。
《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故选A。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A、B两项正确。C、D两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与题干不符,排除。故正确答案为AB。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的行政部门称教育部,是1949年11月1日成立的。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2、教育政策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
3、教育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其详细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是中国教育领域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教育的性质和地位、基本方针和政策、各级政府和教育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4、教育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是国家对教育实施的基本法规,规定了教育的目标、原则和制度。教育规划:国家根据教育发展需要,制定长期、中期和年度的教育规划,明确了教育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5、国家教育政策:- 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基础性法律,确立了教育的基本目标和原则。- 教育规划:长期、中期和年度的教育规划,指明了教育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教育改革政策:旨在解决教育问题,推动教育体制的改革和创新。
一是教育规划必须充分回应执政者的主张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作为子系统要适应、助力经济社会大系统。二是教育规划需要对教育事业发展及人才培养作整体设计,重大教育战略规划更是要涵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学习型社会建设,以及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动融合。
制定教育规划时应遵循的基本理论 (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因素 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教育,其教育目的的制定都受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由中国共产党掌握教育领导权;坚持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方针一般包括的内容有教育的性质、教育的服务方向、教育目的、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途径。教育的性质 这是指教育的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它决定了教育的根本立场和方向。我国的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是教育方针的基本前提和立足点。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②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③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④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⑤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中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与中国总体法的原则相一致,即教育法要以合宪原则、民主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法制统一原则等总体原则为指导。
我国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教育法律形式是指教育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即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不同方式创立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教育法律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各种国家机关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文件。不同的立法主体创制出不同的法律规范,形成不同的法律形式。(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教育法规通常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出现。教育政策通常以文件、通知、意见等形式出现。 效力不同 教育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教育政策具有指导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稳定性不同 教育法规具有相对稳定性,不易更改。教育政策具有相对灵活性,可以根据形势变化进行调整。
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三种形式,即(条例、办法、规定)。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中国,根据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89条规定,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都是对教育领域的规定和指导,但它们在性质、内容和实施方式上存在一些不同点。相同点: 目的都是为了规范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人民的教育权利。 都是国家对教育领域所做的规定和要求,是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